哎~ 真是要說sorry了..
千辛萬苦盼到這本書後到今天, 心情的轉折真是千變萬化啊,為了這本書花了好多心思在上面,找翻譯,做標籤,拍圖檔,做相冊...在完成當下也和一些朋友分享~愛戴一位偶像能做到這個地步,認識我的人都覺得不可思議啊..雖然不能認同我的作法,也仍舊支持著我!
知道全世界有和我一樣喜歡彗星的朋友,在這之中也因為這層關係而交上的朋友,這是我在這之中獲得的最大的寶藏!..我感謝著!
我是不是太沈迷了? 或者是..是不是有些太無所謂了? 每次做好的東西都想要和人分享,所以都會po給大家看...但完完全全都沒想到另一層面的嚴重性!? 所以常常被人警告著!之後..心情都會受影響...就會迷失..就想放棄...都會想"我何必呢"?
什麼東西是我的? 什麼東西不是我的? 我花錢買東西, 那這東西到底屬不屬於我的呢?我配不配擁有日後的使用權呢? 買一張專輯把歌po在blog上,純粹和人分享,但不提供下載.也沒有商業行為...但這算不算[侵權]? 買一本寫真書,翻拍照片po上網和人分享,一樣不提供下載也沒有商業行為..而這也算是[侵權]嗎? 那...我花了這筆錢,買到的是什麼東西? 買不到使用權嗎?我要如何使用還要去詢問賣方"可不可以"?,或是得請求對方授權嗎?...那~我幹嘛買正版的啊?...二手的一堆..以後直接在網路上取就好了唄~
其實我不懂標準在那, 那位律師幫我解解惑好嗎? 我之前找到的資訊是.."不提供下載""沒有商業行為""沒有利益對價關係"等就沒有所謂侵權問題..當然還有所謂的民法.刑法問題..但有些是指歌手跟經紀公司之間所簽的約(包含販賣肖像使用權)..再者是經紀公司跟銷售通路的約..等..而我們消費者跟誰有約? ?...想到年中的一則新聞...之前有位文字作家控告吳淡如[侵權]...因為吳淡如書中的某段話是出自他的,沒錯,他可以告..因為吳淡如有商業行為,有從中取得利益關係...所以可以告!..所以...我真的想不出來..我有侵權嗎??? 該去六法全書中找一找了...但現在太科技了..不知那些法條有沒有即時更新啊...so~誰可以告訴我啊
知道大家都是愛他的..我也愛啊..或許是我愛的太over了..該修正一下了..說到侵權?..我是有些疑惑啦, 但說我的行為會影響彗星這本書的銷售量...那我會接受的..因為是有那個可能性..so我把相本關了..雖然台灣買不到,但現在網路那麼發達..大家線上訂就好了. 我會反省,.的確, 我的行為是會讓一些喜愛他的朋友們氣腦的!! 所以在此..向喜愛彗星的朋友們說聲sorry~ 我真的太大意了..腦筋少一條,沒看到全面性...造成大家的困擾 真是對不起!
喜歡..之後就放在心裡就好...其他的...什麼都不用做了!